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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93號
債 權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宜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已遷出戶籍地,應公示送達,不得行督促程序,繳費前請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