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
債 權 人 壕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美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積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未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信,請重新提出狀末有「與債權人壕銘開發有限公司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不得以印刷代替)」之完整聲請狀,並註明案號及股別。【115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拾股】
㈡陳報債務人廣積開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