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華忠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