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13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婕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車輛損失費新臺幣3,000元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㈡補正額外請求一日租金新臺幣2,500元之依據及釋明文件。(依承租契約顯示車輛係一日租還,何以衍生額外一日租金)
㈢補正已兩次通知繳納之釋明文件。(即得請求作業費新臺幣350元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