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58號
債 權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睿思生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艾睿思生醫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無約定,並請陳報已到期之金額及更正請求金額。
㈤承上,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