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易璋律師即陳睿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2,51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被繼承人即借款人陳睿瑩於113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正,並定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及償還方式等事項(證二),惟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未償還,查借款人陳睿瑩於114年5月17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有台中地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97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裁定選任李易璋律師為被繼承人陳睿瑩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證五),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睿瑩之遺產範圍內清償本筆債務,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