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9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程裕即伸印工業社、沈莘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並請具狀補正。
㈡補正本金新臺幣225,000元之交易明細查詢。
㈢補正債務人鄒程裕即伸印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