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10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迁睿即巫迁禹即柯迁禹即柯采縈即柯雅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巫迁睿即巫「迁」禹即柯「迁」禹即柯采縈即柯雅惠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