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
債 權 人 佳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公司印文)。
㈡陳報債務人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向債權人收受保證金金額為何?
㈣提出具有彩岳資源整合有限公司、蜂創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之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