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美華即單明昊之繼承人、單昱璇即單明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單明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