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4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昱妏即弘軒五金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昱妏即弘軒五金行」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影像監視系統租賃契約書立約人弘軒五金行負責人陶芸菲不符)。
㈡提出林昱妏即弘軒五金行之歷次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