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59號
債 權 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新臺幣9,6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9,6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