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465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向上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毓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一嘉、江宜達、林玄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台中市向上儲蓄互助社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權之登記釋明文件)。
㈡確認請求事項一至四各項是否為本金、到期利息、利息、違約金一併請求?內容是否即為「債務人陳一嘉、江宜達、林玄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3,242元,及其中新臺幣344,278元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付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