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靖貿易有限公司、莊凱閎、莊賜賀、黃靖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委任狀正本。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事項「債務人四人」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117,68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債務人莊賜賀、黃靖如各自所負連帶債務不相同。)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