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593號
債 權 人 李承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品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品澈之釋明資料。
㈡請提出LINE截圖之中古車買賣-小澈為債務人陳品澈之釋明資料。
㈢請提出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