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09號
債 權 人 林芯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志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律師費撰擬支付命令費用8,0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
㈢請釋明利息自114年6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