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思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瀅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受任人為陳思家簽章之委任狀正本。(因與聲請狀所附之委任狀正本所載受任人為蔡政言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