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64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ISCA NURMAL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具有雙方簽章之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向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入出境及在臺住居所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