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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73號
債 權 人 趙方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孟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維修費48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