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慶濠、黃琳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對債務人黃琳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之記載。
㈢陳報債務人二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債務人賴慶濠、黃琳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