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名鈞即鄭清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記載債務人為劉峻廷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