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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名鈞即鄭清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