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
債 權 人 禾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怡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36,604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百分之5%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