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988號
債 權 人 京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元「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元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蓋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四張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