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張書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峯明、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是本件裁判費應為1,000元,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由債務人張峯明簽發票據號碼為AM0000000、AM0000000之2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提出由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張峯明背書之票號為RD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