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
債 權 人 陳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世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雙方簽立到府月嫂服務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WEI為王世偉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王世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