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276號
債 權 人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淑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淑真」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委託加盟契約書乙方真智富企業社即陳淑真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