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584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豐勢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輪胎貨款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㈢請陳報請求金額62,93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