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600號
債 權 人 勝鉅五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確認債權人為「勝鉅五金行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抬頭為「勝裕車刀五金」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