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7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正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第一筆本金新臺幣660萬元之①退款方式約定條款、②視為到期之約款,如需催告,並提出催告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