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739號
債 權 人 里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怡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里森股份有限公司之蓋章(即公司大小章)。
㈡請陳報債務人劉怡霖之「臺中」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預約委託居家清潔之契約書影本或其他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