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740號
債 權 人 里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婷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王婷婷(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7484元之計算方式。
㈣提出債務人預約對話紀錄清晰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預約委託辦公室清潔之契約書影本或發票、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