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廷宇即陳茂錦之繼承人
蔣麗琴
一、債務人陳廷宇即陳茂錦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錦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蔣麗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265,171元,及其中新臺幣⑴7,813,855元⑵1,451,316元,分別自民國⑴114年12月27日⑵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⑴2.727⑵2.977計算之利息,暨分別自民國⑴115年1月28日⑵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