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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15號
債  權  人  宅舒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艾克斯行銷企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㈢提出請求懲罰性賠償與衍生勞務損失9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補正債務人違約及已履行契約月份之釋明資料,並提出請求返還退款92,000元已扣除稅額、行政手續費之釋明文件。」,雖債權人於民國115年8月24日具狀補正已繳納裁判費及相關釋明之陳述,惟其中債務人已履約價值、衍生勞務損失等均係債權人單方陳述,缺乏客觀數據之憑證,顯須經調查證據方得認定,又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故未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調查證據程序規定,故本院無從逐一審認或令債務人對之主張,本件釋明仍不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