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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22號
債  權  人  克林學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威  
債  務  人  巨宇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1,475元,及其中⑴新臺幣114,000元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114,000元自民國115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臺幣208,500元自民國11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⑷新臺幣144,975元自民國115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⑴⑵⑶⑷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