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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29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苡薰、馬湘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馬湘俊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內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