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年豐即黃秀娟之繼承人、趙佳萱即黃秀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趙年豐、趙佳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趙佳「萓」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