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債 務 人 張騏
張基成
一、㈠債務人張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6,293元,及自民
國115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張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7,575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張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9,46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張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基成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張騏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基成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