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013號
債 權 人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鶴見裕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違約金「每日按新臺幣190元計算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報價單一般條款第6條計算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