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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014號
債 權 人 林家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