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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1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使用債權人信用卡之釋明資料(申辦信用卡之申請書,原所提僅檢附約定條款無申辦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