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396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代 理 人 吳源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蔓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供債務人王蔓婷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