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怜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第2點「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2,724元整,及其中32,74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