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537號
債 權 人 碳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鉎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0,240元」是否有誤?並確認債務人未繳納停車費新臺幣「7,24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停車明細清單總金額新臺幣7,505元不相符)
㈤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