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耀即陳彥偉之繼承人、張宗萱即陳彥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張宗萱即陳彥偉之繼承人身分證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彥偉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⑶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