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錫鎮  
債  務  人  賴緯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793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07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