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071號
債 權 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明、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提出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車號000-0000號之清晰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陳報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補正債務人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