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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5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思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陳思吟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債務人於民國115年7月26日裁定監護宣告生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