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761號
債 權 人 創立方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沃倫勒夫有限公司、林育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林育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