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
債 權 人 粘福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0000000號二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